中文摘要 |
血液製品屬於生物製品,主要指以人類血液爲原料,採用生物科技或分離純化技術製備的生物活性製劑。1975年WHO曾以決議建議推行使用國人血液及血漿之自給自足的政策,嗣後為多國採納而予立法實施。我國並非聯合國成員,亦非WHO會員國,但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積極與世界接軌,目前正推動是項政策。惟WHO所建議實施之以保護人民健康為宗旨之國血自足措施,因對外國血液產品,產生一定程度之排擠,卻可能與WTO的自由貿易宗旨發生衝突。由於我國已是WTO會員,理應遵循WTO國民待遇等不歧視原則,若實行國血自足政策則可能引發違反WTO規範義務之疑慮。惟由WTO案例法顯示,其已較能承認各國為維護公共利益所為措施之正當性,而在適用法律上,已作更為平衡與彈性的處置。本文將比較各國相關政策,研究WTO有關法理,並特別藉前例之解析,以助釐清我國立法政策是否與WTO規範相容,並提供一些政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