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物兩者之間存在非實質性差異時,即成立均等構成專利侵害。美國最高法院於Graver Tank一案中使用了我們所熟知的功能/方式/結果三部測試法來決定實質差異,此即我們所熟知的均等論。美國最高法院更於Warner Jenkinson一案中再一次確認均等的決定應採逐項比對的方式。逐項測試法將比對範圍放在構成要件上有其優點,然而,透過對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的研究,本文發現採逐項比對的方式有其不足之處,對侵權與否之認定甚至會造成截然不同的結果。本文擬從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經由系爭技術層面適用均等測試之探討,指出逐項測試法不盡周延之處,同時探討均等測試採整體觀察法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