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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一年五月GATT正式通過普遍化優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之決議,使已開發國家得豁免GATT第I條最惠國待遇之義務,在自願性及片面之基礎上對開發中國家提供優惠關稅待遇,藉由降低進口關稅或免關稅課徵之做法,以提昇開發中國家之出口能力並促進其經濟發展。一九七九年東京回合所通過之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更於GATT架構下確立GSP之永久法律基礎。在此一背景下,歐洲共同體(下稱「歐體」)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一日起對開發中國家提供關稅優惠待遇,目的在於促進該等國家持續之經濟與社會發展,並協助該等國家逐漸與順利的融入世界經濟體系。自一九七一年起,歐體所實施之GSP基本上每十年進行檢討修正與更新。而歐體現行GSP之法律基礎係理事會於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所通過之第2501/2001號規則,初始規定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GSP方案,不過該項規則之實施期限已展延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