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自古即有「法不入家門」之觀念。一方面,國家委諸家長對家庭內部事務自治管理;另一方面,又通過法律和禮制對事關專制統治及社會根本「公序良俗」的婚姻家庭事項加以管制,在家庭自治與公權介入之間維持適度的平衡。基本上,公權力介入家庭之私法關係之中的事比較少,可視為舊中國社會的一個特徵。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意識形態一度發生扭曲,曾經全面否定公/私領域的區分,將包括婚姻家庭生活在內的所有社會生活全面納入國家管制之下,唯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公民的家庭生活自主權遭到漠視,凸顯公權力的過度干預。隨著改革開放,尤其是經濟體制從計畫經濟轉軌至市場經濟,整個中國社會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逐步邁向民主與法治社會的道路上,公民個人自由與私生活自主權日益受到重視。在此背景下,如何處理好家庭生活權與公權力干預的關係,即成為婚姻家庭法立法及司法的根本性問題。新近婚姻法修正過程中爭論激烈的諸多問題,比如是否應將夫妻忠實義務明定為法律義務並對違反義務者予以制裁、是否應懲罰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是否應將「包二奶」行為罪責化、是否應制裁家庭暴力等,無不折射出尊重家庭生活自主權與加大公權力干預範圍及力度之間的衝突與角力。本文擬從國家、家庭與個人的關係入手,以較宏觀的視角--家庭自治與公權干預的關係--為論理基礎,以此次婚姻法修正為切入點,探討大陸家庭法的未來發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