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日本進行「明治維新」以來最重大的司法改革,「希冀每個國民能擺脫統治客體意識,自律並承擔社會責任而為統治主體,相互合作、協助建構自由、公正的社會,並為國家重拾豐富創造力與熱情」;「於刑事程序,全新建構一般國民得與法官共同承擔責任、相互合作,並主體性、實質地參與裁判內容決定之制度設計」。亦即,不僅透過「選舉制度」於政治領域落實國民主權,司法審判亦可結合「人民頭家」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決定是非善惡、對錯罪罰,「由下而上」型塑社會正義與共同價值。同時,民意參與隨時監督訴訟程序,亦是避免審、檢、辯拖延訴訟之關鍵措施。如同,今年夏天東京地院進行「裁判員」(saibanin)司改新制審判首例,處理被告蓄意殺人之案件。雖犯罪被害者人命關天何等嚴肅,但一審有罪判決,前後費時4日即告終結,一氣呵成毫無拖泥帶水。日本新式刑事審判「裁判員制度」,乃由一般國民選出6名裁判員,與3名職業法官,參與審判程序共同決定被告罪責有無、刑罰輕重。確立刑事司法「民意基礎」,建制國家權力追訴刑事被告正當性,並促使一般國民自我決定、負責「統治主體」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