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之法律情境,乃自己的傳統規範不被國家司法承認,國家又缺乏專屬原住民的法律,大部分的原住民族群被排除在國家立法決策的權利之外,更無執行處理原住民法律的機構與權利,原住民站在遠離部落的異族法庭,在欠缺多元文化涵養的警察、法官之前,沒有良好的通譯與制度,只好聽天由命。汪明輝(2006)國際與台灣原住民族權利概述「第三代人權」等集體權的興起及啟發,造成自二十世紀末葉始,世界各地之原住民族起而積極爭取其自身之權利,影響所及,使世界各國不得不正視此一浪潮並予回應。以聯合國為例,1993年聯合國原住民族工作小組提出「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最終草案,並訂定該年為國際原住民族年;1995年「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送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後,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決議將1995年至2004年定名為國際原住民族十年(The International Decade of theWorld’s Indigenous Peoples);2000 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更依據該宣言成立「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終在2007年通過,也使得原住民族權利更往前邁進了一大步。就台灣原住民族而言,自1980年代開始一波波覺醒運動,透過種種的街頭抗爭、訴求,從開始的「三大訴求」到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頒定,其中不論是抗爭或是訴求,最終目的都不外乎是在找回原住民族自身的權利、尋回傳承自祖先數千年來所行使之權利。雖然司法權並未在原運的訴求之中,但有鑒於司法權對於民族權之重要性,目前原住民司法權已受到法治化的「宣示性之保障」。惟台灣原住民族權利指數相較於美、加等國而言仍有一段相當差距,就司法權的部份尚未有原住民籍大法官、未採納原住民族習慣法、到未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法庭而得到零分的指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