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近日媒體不斷報導大法官提名名單送請立法院審議時所衍生國會應否對提名人實質審查及延後院會審查等泛政治爭議。平心而論,大法官雖然非直接職司民刑行政訴訟等審判事務,但其行使職權之影響遠較法官就個案裁判更具深遠及廣泛並有引導法律修正功能,對於人民權益保障以及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亦有直接及間接之影響。從過去大法官釋憲案例可以發現許多侵害人民權益之法律行政命令或法院判例均曾透過釋憲方式確定違憲而修正或廢止。過去大法官釋憲結果亦發生所謂造法(例如釋字第175號)及限制立法侵犯人權之結果(例如釋字第384號),尤其對於人權保障貢獻甚多者例如違警罰法之第251號及警察臨檢限制之第535號以及將公務員及軍人逐步由法治黑森林(特別權力關係)脫離之釋字第298.312.338.323.396.430.436號解釋等即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