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司法院和法務部日昨首度就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初步交換意見,擬朝修法的方向著手,也就是當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羈押的裁定時,檢方可「即時」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而在上級法院裁定之前,由一審法院發出「暫時留置令」,對嫌疑人執行暫時性留置,以避免類如薛球等人案件,當初因一審法官「誤裁」而被放走的事件再次發生。基本上,院部打算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的用心值得肯定,不過在執行技術層面如何兼顧人權保障與偵查效率,才是重點所在。首先,可以提起即時抗告之人應包括被一審法院裁定羈押的被告,現在檢方受到之前羅福助、劉泰英、薛球等案的「前車之鑑」影響,亟欲透過即時抗告制度補救,本來無可厚非。但是相對於也可能因一審法官「誤裁」羈押的被告而言,也應該有對等的即時抗告權才合理,否則一旦被告遭「誤裁」羈押已成事實,縱使抗告成功也白白被羈押了,於事何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