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立委在其提案的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中,限定司法院正副院長之資格,提出應有六十五歲年齡上限,且至少應擔任大法官三年以上等要件,因而引發各界爭議。為避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提名淪為政治角力工具,在此,我們對立委此項提案,表達嚴正反對之意。事實上,立委提案限制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年齡上限或要求曾擔任大法官三年以上,不僅欠缺正當性,也無任何實益。就設定年齡上限來說,首先,放諸國內法律,既未對總統、副總統及其他四院正副院長之年齡設以上限,何以「獨厚」司法院正副院長?令人費解。再比較其他各國相關法律,除德、日對於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之法官設有四十歲以上的年齡限制外,也未見設有上限之立法例存在。此外,法律人的養成需要時間淬鍊,一般的法官縱有「優遇」的特殊規定,亦非以六十五歲作為其強制退休年齡,不知地位「崇高」的大法官,為何待遇竟不如一般法官?況且,真正令人敬仰的法學大家,六十五歲後仍汲汲於法學鑽研者所在多有,如此限制,豈非否定其對法界之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