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司法院院長,一人為司法院副院長,職司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及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司法院大法官自民國三十八年釋字第一號解釋迄今,業已發布五百多號解釋,從基本人權之保障、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政府部門權力之分立與制衡,乃至於中央與地方間之權力分配,其議題廣及各層面,影響深遠。歷任大法官固有廣受敬重之法學碩彥,但純以政治考量任命,學養風骨未能服眾者,亦所在多有。衡諸世界各國職司憲法解釋者,無不動見觀瞻,因此總統提名人選之良窳,將成為憲政民主進程的重要指標。而由大法官所兼任之司法院正、副院長,將肩負推動司法改革之重責大任,其提名人選是否具有推動改革的魄力與決心,亦將彰顯總統對於司法改革之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