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監理站)於二年間以明信片向乙(人民)催繳其所有自小客車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乙以系爭汽車於一九八五年間出售第三人丙並已交付,因買受人未辦理汽車過戶異動登記,乙前即曾以存證信函寄發甲及丙,其後未再接獲甲任何通知及催繳,甲亦已於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註銷該車牌照,事隔十餘年才向乙催收,顯已逾稅捐稽徵法所定五年請求權時效完成規定,乙於二年十一月三日向甲申請免除上開汽車燃料使用費,甲於二年十一月十日以(八九)竹監桃字第二八七五六號函否准,並載明系爭車輛需繳納至註銷前一日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乙對該函主張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