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除了傳統依照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以下稱「證交法」)之規定,透過發行股份、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方式,可直接向投資人籌集營運所須之資金外,新近為了因應都市更新、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與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等需要,結合了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優點,而相繼立法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並配合訂定相關子法以為開放之依據,截至二四年七月經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證券化案件公募案件中,金融資產證券化有三件,不動產證券化有一件,合計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一七二億餘元,而私募案件亦有四件,金額更高達二六二億元,其他尚有多案在計劃送件申請中,顯見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已逐漸為市場所接受,並為投資人投資理財之重要商品選擇,然而新的立法在實行之際,難免會有法律適用上爭議問題的發生,筆者基於實際上擔任證券化公開召募案件之執行之經驗,因此,不揣簡陋願意以現行在實行過程中所面臨及較值得討論之法律爭議問題,提出作進一步之探討,以提供各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