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國際法中仍舊欠缺一個眾所公認的人口販運定義,又由於對國際犯罪用語及定義之分歧,就造成像是毒品交易與國際恐怖活動等行為是否屬於國際犯罪,亦即其是否可直接根據國際法,而不須要透過內國刑法之轉換以確立其刑事可罰性,在學界不乏爭議。然而,雖然人口販運的型態千變萬化,但當前對人口販運的認知上仍存有可資辨別的共同核心要素,並以之做為廣泛及明確定義之基礎,此即,人口販運意指被害人被迫脫離其熟悉之社會及文化環境,因此地點的改變才是其關鍵要素,而非邊界之跨越。再者,台灣連續三年被美國的人口販運年度報告中,指明「台灣是以性剝削和強迫勞動為目的的男女人口販運的來源地、轉運地和目的地」(2004)、「台灣是為從事性剝削而被販運的女子主要的輸入國,這些女子絕大多數來自中國,其他的被害人也由泰國、柬埔寨和越南販運來台,被以暴力脅迫從事賣淫,或以工作、婚姻為餌誘騙來台,也有台灣的婦女被販運到日本賣淫」(2005)以及報告指出「台灣是走私男、女及孩童,成為強制性勞工及性剝削的主要目的地」(2006)。於是,我國公部門從2006年起才開始意識到人口販運犯罪問題的嚴重性,立法院於2009年始完成《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使得我國在人口販運的防治法制,至此才真正與國際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