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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銀廣夏案的裁判準據有待探討的法律問題
作者 蔣大興
中文摘要
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廣夏」)的股票於一九九四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上市後,相繼三次配股,從證券市場共籌集五‧七四億元資金。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八年,銀廣夏每股收益分別爲‧二四四元和‧四五元。此後兩年,銀廣夏從股價到業績,均創下了令人炫目的紀錄。自銀廣夏上市時起,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天勤」)及其前身深圳中華會計師事務所一直負責銀廣夏的審計工作,2銀廣夏的審計每年均順利過關。一九九八年到二年,該所連續爲銀廣夏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其中,一九九九年和二年負責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均爲劉加榮和徐林文。二一年八月三日,媒體披露,銀廣夏一九九九年度、二年度業績大部分來自造假。3八月三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立案稽查銀廣夏,八月九日起銀廣夏股票停牌三十天。九月一日,銀廣夏遲來的中報顯示,公司每股收益爲負的‧三九元。九月十日,公司股票復牌,連續十五個跌停,股價從三‧九七元跌至六‧五九元,持有銀廣夏股票的投資者遭受重創。證監會調查表明,銀廣夏存在年度財務報告披露虛假利潤和隱瞞重大事項,披露虛假資訊等虛假陳述行爲。具體事實如下:
起訖頁 153-166
關鍵詞 證券市場披露虛假資訊銀廣夏虛假陳述案虛假陳述隱瞞重大事項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0403 (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相鄰不動產利用關係的兩種調整模式兼談中國大陸物權法的選擇
該期刊-下一篇 證券交易法中虛偽陳述之民事責任兼論大陸銀廣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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