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立法意旨之一即為保障投資,故資訊公開、禁止詐欺及操縱行為,係保障投資人之基本原則。概括而言,證券市場之詐欺行為包括內線交易、短線交易、操縱行為、公開說明書之不實記載以及一般虛偽陳述行為等。本文所討論之大陸銀廣夏案,係銀廣夏公司透過虛構公司利潤、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單、虛開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詐騙投資大衆,對投資大衆為虛偽不實之陳述,並隱瞞公司重大事項未為揭露。此外,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證會計師亦為銀廣夏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銀廣夏一案因未涉及內線交易、短線交易、操縱股價或公開說明書虛偽隱匿等詐欺行為之民事責任,故本文之探討將集中於台灣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般反詐欺條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