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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動產之附合及混合
作者 鄭冠宇
中文摘要
所謂附合,係指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以及第八一二條所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而言。至於混合,則係指民法第八一三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附合與混合均為添附之類型,而與另一添附類型--加工(民法八一四)之區別,乃在於後者係對他人之動產施以工作力,而為勞務與動產之「混合」,性質上已有所不同。二物發生附合或混合之後,首須解決者,即為該合成物所有權之歸屬,在一物一權主義之前提下,立法者就合成物所有權之歸屬型態,不外乎規定所有權歸屬於當事人之一方,或由當事人雙方所共有,經由此一規定之結果,則產生一方喪失所有權,而另一方之所有權因而擴張,或經由共有之關係而改變所有權享有之型態,此種因添附所生之物權變動,不涉及相關所有權人之意思,而係純粹針對添附之事實由法律之規定所致,故添附乃典型之因事實而生之物權變動,而與因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者不同,立法者自有其特殊之規範目的。
起訖頁 17-31
關鍵詞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動產與動產之附合動產之混合惡意之添附民法八一四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0312 (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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