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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權的公示兼評台灣民法物權編相關修正條文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物權法有兩大原則--即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因此即容易被推論為有公示的權利才是物權,沒有公示的權利就不是物權,甚至認為不動產物權公示方法是登記,動產物權公示方法是交付,因而認為未經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就不是不動產物權,未經交付(或占有)的動產權利就不是動產物權。然而,物權之所以為物權,有些是基於本質上使然,有些則是法律規定或解釋的結果,公示是否為物權的必要條件,其實是需要仔細檢視的,尤其是公示的效力與公示的方法關係著權利的發生和對第三人的效力,都是物權法的基本問題,而有必要加以釐清。
起訖頁 4-16
關鍵詞 公示物權公示方法標的交付契據交付契據登記生效要件對抗要件權利登記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0312 (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動產之附合及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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