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先秦至近代,傳統中國一向强調國家干預經濟,如歷代的重農抑商、鹽鐵專營、平準政策。社會上不存在具有完備自主性的市場及交易主體。富强往往是爲了王朝的興盛才被提倡,民間舉利僅是爲了達到這一目的的手段,個人經濟權利受到忽視。這種傳統性因素根深蒂固地影響了中國的近代經濟模式。41在近代西方各種有關人權思想傳入中國時,人權賴以存在的基礎 財産權利卻沒有受到時人應有的重視。中國近代基於以財産權爲核心的人權學說、理論極度缺乏。大多數理論家汲汲於權利的政治、文化、教育、思想、自由等方面,獨獨未對財産權利作應有的充分論述。失去財産權利這一捍衛權利的根本堡壘,人權的其他方面容易淪爲統治者謀取私利或以國家的名義剝奪之。一旦財産權利失去法律保護,所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參政議政、受教育等權利等都將流於形式,淪爲空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