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新法上路亟待授權之子法儘速訂定
會計師法自1945 年6 月30 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九次修正,隨著台灣經濟環境的發展,會計師業務多樣化,會計師法規定已不合時宜,為改善會計師執業環境,發揮會計師專業功能,提昇會計師執業品質,乃全面檢討修正。於2005年7 月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嗣逢博達案等以證交法第三十七條處罰會計師停業二年,會計師均以為法律責任加重,故歷經立院五個會期協調草案條文,終於在今(2007)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
■吳琮璠
會計師法修正案在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又經立法委員對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提複議案,經會計師同意訴願代理人業務範圍,僅止於稅務相關,終於在十二月七日通過正式定案。會計師法雖經幾番波瀾,努力了四年歷經二屆五個立院會期審議,終於順利於立法院過關。
接下來很多人不禁要問,法人事務所何時要登記?若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究應不改變,或改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應向誰登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組成何時應變更,以合乎會計師法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為多少?投保業務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是多少等等?
修正通過的會計師法在許多條文內容中授權主管機關應訂定會計師新法之子法,也有規定應由會計師公會全國合會訂定辦法報主管機關核定者。應辦理事項有很多,有會計師法主管機關應辦事項,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須配合訂定或修訂之法規、有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辦理事項,及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配合辦理事項。這些都亟需會計師界及關心會計師產業的業者學者專家提供意見。子法訂定或修改的過程(dueprocess)首應提出草案,經公聽、座談、預告再經金管會委員會通過等程序以廣徵意見,以下說明哪些子法須訂定或修改:
壹、會計師法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成:依據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主管機關應擬具「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審議規則」修正草案。又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第六十七條第三項: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為客觀公平審慎起見,主管機關應擬具「法律會計學者及公正人士遴聘辦法」草案。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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