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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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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蕎安/攻防戰之攻方攻略

企業可能基於為了維繫競爭力,減少競爭對手等考量,以進行併購活動。發動敵意併購的一方,通常願意花費比市價還高的價格收購股票,即是希望在收購後,無論是以策略性的長期投資為目的者,亦或是財務性的短期投資為目的者,均希望透過整合或重組,而獲得比所購買溢價還高之利益。

適用於國內的敵意併購手段

在台灣,若要以敵意併購的方式入主被併購公司的經營權時,可在證券市場直接收購購買該公司的股份,或是不透過證券市場,直接向該公司股東公開收購股份,亦可以徵求委託書的方式,這些方式都可搭配使用,以增加收購成功的可能。

1.直接收購:收購方直接在證券公開交易市場上收購,當收購達目標公司的總股份總額的10%時,須在十日內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向金管會申報取得股份的目的和資金來源。近日透過直接收購方式的案例,如新光金控欲與元富證券策略聯盟,在證券市場購買其股份達16%,並於2006年9月時由金管會核准。

2.公開收購制度:公開收購股票是指以不透過證券集中市場的方式,對不特定人收購股票。

3.強制公開收購:若收購方預定在五十天內,取得被收購公司超過20%的股份,且被收購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時,就必須以強制公開收購的方式收購股份。

以公開收購的方式,收購被併公司的股份,雖是敵意併購的方式之一,但同樣亦可用於合意併購。台灣已有許多透過公開收購的方式進行合意併購的案例,近日如渣打(Standard Chartered)銀行收購新竹商業銀行、美商捷普(Jabil Circuit Inc.)子公司台灣捷普收購綠點科技、美商英特維(InterVideo Inc.)收購友立資訊、美商史丹利(Stanley Works)收購偉全企業等,都是以公開收購完成合意併購的例子。

4.委託書徵求:

委託書的徵求,是可用來進行敵意併購的方法中,遊戲規則最為嚴謹清楚的。不過,若以委託書徵求的方式進行敵意併購,由於收購方沒有股東名冊,因此在委託書的徵求上,會較為困難。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54期

200701 (254期)期所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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