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之評價(上)
‧如何健全獨立董事會制度?
‧從e到M-企業與財務長的管理進化與挑戰
‧資訊透明度與投資人關係
■作者:蘇瓜藤/口述 & 監修‧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暨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有鑑於財會三十七號公報之發布,未來與無形資產評價相關的議題,將益顯得重要與迫切。本文上篇首就無形資產理論之評價目的與評價前提進行概念之引導,下篇再接續探究主要評價方法的實務運作。冀望能提供公司無形資產報導與管理以及評價過程之參考。
在追求公平價值的理念下,隨著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公報之發布,並將於明年(九十六年)起強制適用,針對無形資產評價的相關議題,將益顯重要與迫切。公司為編製財務報表,除了須要瞭解與順應該公報之相關規定外,對於無形資產之評價若能同樣有所瞭解,亦將有利於運用無形資產並發揮其最大效用。本文將就無形資產評價之理論、技術到實務管理作一介紹,冀望能提供公司在無形資產報導與管理以及評價過程之參考。
先從無形資產分類與重要性談起。原則上,公司擁有之資產可以分為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二大類;無形資產可以再分為金融資產與通稱之無形資產,而後者又可以再分為可個別辨認的無形資產(即三十七號公報第十段所稱的無形資產)與不可個別辨認的無形資產(即所謂的商譽)。針對比較重要的可個別辨認的無形資產,國家往往採用單獨立法方式,以法律上的特別權利來加以保護,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植物 品種權 等。
在知識經濟下之高度競爭環境中,企業競爭優勢不只是來自規模經濟下的成本領導策略,還有差異化策略;企業賴以生存的已不僅是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已經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甚至凌駕有形資產,是影響企業價值的一項重要因素。無形資產之擁有與應用,可以使企業的產品及服務有別於競爭者,而帶來企業之差異化競爭優勢,進而為企業創造更高的利潤。在企業併購與策略聯盟的潮流下,無形資產常是談判的重要籌碼,其價值是不容忽視的。( OECD, 2005 )
再就評價的定義來談。嚴謹的評價( Valuation ),指的是對評價標的賦予一個金額化之數字或區間值,有別於僅對評價標的進行評估( Evaluation )之質化或非金額化之量化分析。因此,評價最終目的是達到金額化之衡量,以更精緻的量化及金額化分析,產出一個具有合理性且又比較可以信賴的數值,俾順暢評價標的之使用、出售或授權等用途。在理論上,金額化的評價方法可分為三大類,即成本法、市場法與收益法。其中,收益法較符合評價原理,但實務應用難度較高,而成本法計算之價值只反映投入面;因此,實務上之使用頻率,以收益法與市場法相對地較高。
評價的目的
無形資產評價係為積極求得其價值的確立。然而,欲進行評價,首先應先確認評價之最終目的,即評價標的之無形資產依評價報告所欲進行的經濟活動為何。無形資產之評價目的,可以分為對內與對外二類之目的,簡述如下。
一、內部目的:
無形資產內部管理的功能,不能僅停留在質性分析與簡單的量化分析,而應該積極朝向以更精確的金額化來表達,以妥善規畫與利用有限之資源。就公司內部無形資產之管理用途而言,公司可能希望藉由評價而得知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而決定是否要投入資源以創造更高價值或維護其價值。例如品牌需要管理,而發展品牌之過程中,所需投入資源之項目多寡與資金多少,相對於該品牌可能創造多少價值,須要藉由評價得悉;又如專利或商標之價值維護方面,應否繼續繳納專利年費或商標註冊費,亦需列入內部管理之考量。再以專利的內部管理為例,公司除了要取得簡易量化的專利數( Patent counts )外,還須要依據標的專利之許多質性指標,例如專利之技術領域廣度、技術占有率、技術活躍性等數值,甚至專利與技術之策略布局,才能進一步更明確地來評估專利的價值。因此,公司從內部無形資產的管理著手,更能及早奠定創造未來價值的利基。
二、外部目的:
實務中的專業評價個案,其實大多是為了外部目的,至少包括資訊管制、交易、紛爭與訴訟、以及稅務等四類目的。
1. 資訊管制目的:
首先,強制性的資訊管制帶動評價需求。三十七號公報的制訂,最主要是以公報之強制性來推動無形資產衡量與報導,以達成評價的外部「資訊管制」目的,包括取得時之認列與續後衡量等;該公報勢必間接地促使公司重視與管理無形資產之價值。然而,資訊管制應深入到什麼程度,報導須涵概哪些細部規範,是否符合企業承擔「衡量與報導成本」與未來經濟效益之間的考量等議題,都可能會是該公報成就與受限制的關鍵,在該公報制訂當時相信已有深入之分析與討論。這也是該公報一開頭,除了確立無形資產的定義外,還另外列入無形資產之成本能被「可靠衡量」為認列條件之一的原因。三十七號公報規定之成本認列及衡量,係以「可直接歸屬」為基本原則,並未嚴格要求分攤所有間接成本到標的無形資產。此一規定之形成,除了分攤理論之限制外,「衡量與報導成本」之降低亦應是考量的因素之一。整體而言,三十七號公報之基本目的在資訊管制,不過無形資產評價還具其他重要的外部目的。
2. 廣義的交易目的:
公司為了進行無形資產交易,需要進行無形資產評價,以便透過自由市場機制,依據對價關係來取得或移轉無形資產,進而發揮標的無形資產之價值,追求「價值極大化」。此外,亦有單向移轉或受讓無形資產之情況,例如政府依法授權電視廣播之頻譜、公車路線、學校設立等,也都有無形資產之價值被確立的需求。廣義的交易包括買賣、出售、授權、投資、融資擔保、併購、清算或重整、以及證券化等。依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評價需求於是相應產生。企業希望能將手中握有的資產設法提前實現價值,因此須要藉由評價達成利益實現之目的。正確可靠的專業評價有助於降低交易過程中之風險,並縮短交易流程以促進交易之完成。交易流程縮短及交易風險降低,將反映在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 ) 的降低以及經濟活動的增加。
就會計角度而言,交易利益之實現( Realization )須視賺取利益之流程( Earning process )是否已經完成,以及能否收到現金( Collectability )來判斷。但是,從資本主義演進的觀點而言,在貨幣與商品/服務不斷交換之循環過程中,人類得以滿足現階段基本所需,進而再創造更有用的資源,增進生活品質。因此,美國在發展知識經濟的過程中,體認到將非金錢化的物品換成貨幣( Monetize )而提早入袋為安的重要性,而產生將無形資產證券化之交易與配套機制。此一允許提前實現價值之誘因,能激勵創新與努力的腳步。
3. 紛爭與訴訟之處理目的:
經濟活動中會發生紛爭甚至訴訟,是正常之現象。發生侵權時,損害賠償責任須要被認定,損害範圍與賠償金額須要進一步被確定,紛爭與訴訟才能有效的被處理。藉由確定損害賠償金額,評價有助於紛爭之平息與訴訟之判決。我國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損害賠償金額之大小,視其涵概項目而定,可能包括權利人之原始投入成本( Input cost )(所受損害)、權利人「通常可得預期之利益」( Normal profit )、自行使用價值( Value in use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再到侵害人取得或使用所獲額外利得。此外,還可能包括信譽之減損、以及視是否故意與故意情節程度再加重之處罰等。
智慧財產權法為特別法。我國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皆有明文規定,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選擇依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或依各該法計算其損害或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專利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以及農業科技方面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皆有雷同規定。權利人得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其損害或請求損害賠償,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然而,如何求算具體的所得利益與成本或必要費用,進而確定損害賠償金額,仍有賴專業評價師之協助。
4. 稅務目的:
為了賦稅公平,政府、公司與個人皆需要資產評價。以土地之交易及贈與或繼承為例,我國未如同美國使用公平市價為課稅依據,大多從寬規定而比照或參考政府之公告現值來課徵土地交易所得稅與贈與或遺產稅。但是,隨著時空變遷,土地之公告現值與公平市價可能不相等,漏洞與不妥也因而逐漸浮現。幾年前曾發生過,以低於公告現值的市價買進土地再贈與政府,但要求以公告現值來抵稅。這種「低價購地、高價抵稅」之情況,導致稅收嚴重流失。為求建立合理的稅制,需要專業評價以求得允當的價值,作為徵納雙方皆可接受之依據。隨著知識經濟之發展,無形資產之價值日益受到重視,無形資產之課稅問題亦將被一一浮現。例如技術作價入股應如何課稅,又如無形資產之遺贈稅如何計算,都將是政府與企業應該正視之賦稅公平與稅收議題。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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