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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會計研究月刊
‧員工分紅費用化時代來臨
‧商業會計法的新面目
‧大陸「新會計準則」主要改變內容
‧市場驟變,台灣企業轉型刻不容緩!
‧「以財報提昇管理決策效益」研討會報導

員工分紅費用化時代來臨
作者:鄭惠之‧會計研究月刊主編

商業會計法三讀通過,刪除「紅利」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限制,紛擾多年的員工分紅應否費用化的爭議,終於塵埃落定。迎接員工分紅費用化的時代,短期之內,企業衝擊必然不小,然就長期而言,卻可提高我國財務報表的品質與透明度,提昇投資人對財務報表的信任,對我國企業與資本市場的發展,將有相當正面的助益。

紛擾多年的員工分紅應否費用化,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修正案後,塵埃落定,新修正的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刪除 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換句話說,已排除員工分紅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適用,未來員工分紅將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員工分紅的爭議由來

長期以來未認列成本,財報嚴重失真

依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激勵員工配股制度有四類,包括了現金增資員工入股、員工分紅配股、員工庫藏股票以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其中員工分紅配股為我國企業最愛,尤其是高科技產業,將其視為吸引人才的利器。原因在於原本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因此,在會計處理上係將員工分紅配股視為盈餘分配,而非費用,使得公司實施員工分紅配股零成本,員工也不必支付任何費用就可以取得股票,公司何樂而不為!

近年來,國內企業開始到美國發行 ADR ,在員工分紅的認列上,立即面臨了我國財務報表無法與國際接軌的情況,而必須依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將員工分紅認列為費用,重新編製財報,而調整之後的美式財報與台灣的財報差異甚大,有些企業甚至轉盈為虧。 輔仁大學金融所所長、同時也是公司治理與企業倫理中心主任葉銀華就直指出,外資對於我國員工分紅配股的爭議,關鍵就在於員工分紅配股沒有以公平市價入帳,造成淨利虛增,投資人看到的是膨脹的每股盈餘,嚴重傷害資訊的透明度。

分紅費用化後的因應

營運成本增加 發放需慎思量

員工分紅費用化的爭議,在商業會計法修正通過刪除紅利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後,應可平息,取而代之的關注焦點將是,員工分紅該如何認列費用?如何課稅?而已經習於以員工分紅配股來獎勵員工、吸引人才的企業,如果繼續實施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將面臨營運成本大增,盈餘大減,勢必衝擊股價,對於員工分紅的方式與數量、以及激勵員工的方式,都必須再謹慎思量。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樹傑指出,商業會計法修正通過後,員工分紅的就應回歸原有的會計處理,認列費用,不過,如此一來,企業經營成本增加,每股盈餘下降,股價下跌,對企業造成相當大的衝擊,未來,許多企業將會改發現金紅利,或是以其他的激勵方式來取代現行的員工分紅配股制度。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建宏也表示,在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前,分紅配股對公司而言不是公司的經營成本,而是股東成本,但是在費用化之後,就變成了公司經營成本,所以,未來公司在給予員工分紅配股的時候,必定會謹慎考量員工的貢獻度,來決定發放標準。

其他激勵制度效果有限 必須修法以為因應

其實,除了員工分紅配股外,我國法令規定的員工激勵制度還有現金增資入股、員工庫藏股票、以及員工認股權憑證,黃樹傑說,員工庫藏股票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對員工的激勵效果實在有限,以員工庫藏股票來看,法令規定發給員工庫藏股價格不得低於轉讓時的收盤價,員工認股權憑證也是不得折價認購,對員工來說,並無明顯的激勵效果。

黃樹傑也進一步提到另一個國外常用的「限制型股票( Restricted Stock )」制度,這是一種介於員工分紅配股與選擇權之間的制度,它是只給少數人認購股票的權利,並要求必須達到某些績效指標才得以認購,此外,由於可以無償給予,類似員工分紅,但又不必一次給予,而是當員工達到公司要求再給,所以,成本可以分攤到各個年度。他強調,這個制度兼具員工分紅和員工選擇權的特色,不過礙於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例如發行新股的限制等,必須修改相關法令才能引進實施。

費用如何認?稅如何課?

員工分紅費用化,企業關心的無非是該以何價格認列費用,而與員工息息相關的則是員工分紅配股該以何價格課稅。葉銀華認為,一定要以公平市價入帳,因為員工配發的股票是可以用市價賣出,而且投資者是以市價來購買,若以面額來入帳對股東而言是不公平的。而經濟部在六月十五日針對員工分紅費用化問題召開的跨部會協調會議,與會各界也一致同意員工分紅應依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列為費用,分紅認列標準為上市櫃公司依公平市價,非公開發行公司則依面額計算,待相關配套措施順利完成修法後,最快明年元月即可實施。

至於員工分紅配股課稅的問題,目前係以面額課稅,但是在公司以市價認列費用之後,員工也將面臨以市價課稅的問題,日前經續會係做成員工分紅配股以市價八折課稅的建議,但由於各界反對聲浪不斷,目前尚未做成決議,不過,從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台灣的高科技產業因享有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所繳交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相當少,而這些高科技公司的高階經理人也配發高額的員工分紅配股,卻僅以每股 10 元作為課稅基礎,遠低於市價,就如同葉銀華所言,從善盡社會責任的立場來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應要逐漸限縮範圍,員工分紅配股應以市價課稅,以達到稅制公平。

主管機關積極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可以預見的是,在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企業將面臨衝擊,金管會委員吳琮璠表示,由於員工分紅向來為我國高科技產業作為留任及選任人才之重要工具,因此有關員工分紅到底要如何認列、是否需要緩衝期、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主管機關皆會審慎研議,務求股東及員工權益間的平衡,並降低對企業之衝擊。吳琮璠強調,企業的競爭力是來自於人才(員工)與資金(股東),要維持企業競爭力,必須要兼顧員工與股東權益。她並說明目前已經比較明朗的幾項配套措施:

一、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法中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規定,將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股票市價的規定放寬為可以低於市價認購,也就是得以折價認購,不過,會對設定個人認購上限,總額設限,且因為影響股東權益,公司必須經股東會同意才得以實施。

二、修正上市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辦法,將原規定員工認購不得低於平均買回價格的規定,放寬為可以低於平均買回價格,如此對員工比較有誘因,不過,也會設定一些限制條件,兼顧員工與股東的權益。

三、修改公司法第 167 條、 167 條之 2 、 235 條、 267 條之 4 、 267 條之 6 等相關法令,以引進限制型股票制度,不過,她指出,由於牽涉公司法修正,必須跨部會溝通,所需時間比較長,是屬於長期的規劃。

此外,費用化之後,公司的財務報表編製也必須修改,因此,財務報表編製準則也需要進行修正,吳琮璠表示,相關的修正會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讓企業編製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皆有所依據。

結語

誠如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所強調,員工分紅對台灣經濟發展的確有不容忽視的幫助,然而,國際會計準則係把員工分紅列為費用,台灣卻因為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而作為盈餘的分配,費用化在國際間早已是個事實,因此企業不能將該費用化的不列為費用,並解釋成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與不易招募人才。國際上都適用的規定,台灣不可以置身事外。

或許就如同周建宏所建議,企業可以思索將員工激勵政策制度化,透過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來決定,視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來決定所給予的獎酬,避免黑箱作業,對公司長期發展有正面的幫助。

迎接員工分紅費用化的時代,短期之內,企業衝擊必然不小,然就長期而言,卻可提昇投資人對財務報表的信任,對我國企業與資本市場的發展,將有相當正面的助益。

--更多詳細內容請看會計研究月刊第249期

200608 (249期)期所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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