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行使介入權適用之險種與要件──以2024年6月預告之保險法第174條之3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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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陳炫宇 |
中文摘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關於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的見解,於2024年6月間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進行法規草案之預告。本次預告之草案第174條之3,仿德國與日本之立法例,增訂介入權之規定,以平衡債權人、債務人與受益人三方之利益。然本條草案內容與德、日保險法規範之內容不同,其增加介入權人須有保險利益之要件,以及規定執行機關應於介入權人行使權利後通知保險人,可能致生介入權行使之障礙及執行上之困難。本文認為草案條文上述要件將限縮介入權適用的機會,並增加執行法院之困擾,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重新檢視本條草案之妥適性。 |
起訖頁 | 100-109 |
關鍵詞 | 介入權、受益人、保險利益、解約金、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3 (358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58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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