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股票為表彰股東地位之有價證券,性質上為要式證券(公司法一六二)、有因證券及證權證券,用以證明因公司成立或發行新股生效後而發生之股東權,且有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之分。又因股東之權利內容不以股票文義為限,故並非文義證券。公司如發行股票,不僅股東便於證明及轉讓其股東權,且其轉讓應課徵證券交易稅,而非財產交易所得,在租稅處理上有所差異。我國公司法是以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作為是否強制發行股票之標準;如公司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公司法一六一之一I)。問題在於,如章程未明定是否發行股票,公司是否負有發行股票之義務,解釋上似有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