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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聲請法令違憲解釋之程序,原則上應符合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要件,學理上稱之為「聲請權能」或「權利保護必要的要件2」,意指聲請人應明確指陳其憲法上何種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指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所列舉之各項基本權利,以及憲法第二二條規定「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的概括性基本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以人民主張其權利之受侵害在合理初步審查下,並未自始排除其可能性,即屬有之,此即「可能性理論」。又侵害必須是現時已發生且為「自己」而非第三人,及必須直接受到國家行為之不法侵害。準此,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須具備上述的聲請權能,若否,則大法官應不受理其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