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為僱用人就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立法意旨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於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該條之構成要件有三:一、行為人須為受僱人。二、受僱人成立侵權行為責任。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為之侵權行為。在本例中,醫院將其名義借予第三人購買救護車,該借名買車之法律關係,是否即可認當事人間具有僱傭關係,使醫院與該肇事救護車駕駛負擔民法第一八八條之侵權行為責任,乃本案例所欲討論之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