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學習刑法的過程中,關注的焦點,似乎都只是放在犯罪形成的各種法理的理解,反而忽略了刑罰存在的形式,以及其所反應出來的意義與作用,於是遂產生對於刑罰形成之形式的觀念模糊,乃至於造成實務對於具體存在的刑罰形式概念的誤解與錯用。這樣的錯誤發生固然是可以理解的,其主要的原因乃在於:一方面學習刑法大家多未將注意力放在刑罰的形成問題上,乃至於對於刑罰形成形式的概念與意義,在觀念的理解上,未嘗有較為深入的剖析,而造成實務在具體運用時,並未確切地掌握住不同刑罰存在形式的意義;另一方面,學理對於刑罰形式的分析,也多僅是單純概念的闡釋,對其存在的意義與作用,多未加涉獵,以致空有概念,卻忽略概念具體作用與法律效應之要求,會發生誤用及錯誤的情況,也就不言可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