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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605 (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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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外裁判
作者
陳啓垂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採處分權主義,其第三八八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即法院判決的範圍,原則上應受當事人聲明的限制,而不得就其未聲明的事項為判決。因此,民訴法第三八八條為處分權主義的重要具體規定之一。原則上,法院僅得就當事人聲明的事項為判決,而不得超出當事人聲明的事項及範圍為判決,若法院的判決超出當事人聲明的事項或其範圍,即為違法的「訴外裁判」,即使判決對該當事人為有利。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訴外裁判
、
處分權主義
、
判決範圍
、
訴之聲明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5 (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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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資格的喪失
該期刊-下一篇
誤未駁回逾時攻防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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