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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04 (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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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約金酌減之舉證責任分配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該規定學者有謂其屬法官之契約形成權,判決縱針對给付之訴為之,仍具形成效果。立法之緣由乃恐雙方因締約地位不平等,導致有不公之虞,故賦予法院酌減之權限。惟操作上是否意味該規定,可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之「別有規定」,無待當事人聲明並舉證違約金過高的事實,即可由法院依職權為之,本案例針對此爭議,做一評判。
起訖頁
104-107
關鍵詞
違約金
、
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4 (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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