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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04 (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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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被保險人先為賠償之扣除
作者
江朝國
中文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六條授權,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因該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涉及「數車肇事」時如何扣除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問題,金管會遂又核示本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原則(下稱「主管機關函釋」)。此為修法後,主管機關首度就修法條文所為之函釋,並舉相關案例以明處理案件之基本原則,實具指標意義,有撰文探討之必要。
起訖頁
32-33
關鍵詞
被保險人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數車肇事
、
先行賠償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4 (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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