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反訴,係指被告利用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本訴相牽連之事件,對原告(及應合一確定之他人)提起之訴訟。相對於原告提起之訴稱為本訴,被告所提起者,稱為反訴。反訴雖係利用原告之訴而提起,然而為獨立之訴,其仍須符合訴訟之合法要件(例如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法院之管轄權等)原則上並須繳納裁判費用(民事訴訟法(以下省略)七七之十五Ⅰ參照),且反訴不因本訴之撤回而失效力,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亦不須本訴原告之同意(第二六三條第一項、第二六四條參照)。承認反訴制度之目的,在於當事人(原告、被告)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同時解決其爭議,不但可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亦有避免裁判矛盾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