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警察法學的內容,在體系上分為警察任務、組織、人員、作用、救濟及國家責任等部分,其與行政法總論之單元相稱。因此,警察法被列屬行政法各論。在各單元中較值得一提者有二:即「警察任務法」與「警察作用法」。就前者,係將警察組織法中有關權限或管轄部分劃出,依據民主憲政秩序下之法治國理念加以檢證,確定警察在國家行政中任務與角色定位,防免警察權之恣意擴大,袪除「警察國家」之陰影,此乃其他行政法各論所無者。其次,就警察作用法,由於警察同時被賦予行政危害與刑事危害防止(又稱犯行追緝)的雙重任務,從而有警察行政與刑事兩大作用,亦屬一大特色。惟在行政法與刑事法各自獨立發展後,警察刑事作用之探討被劃歸刑事法領域。基於個人學術背景,以下所探討者,係以警察行政作用為主之警察作用法,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