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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603 (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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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拍賣抵押物之範圍
作者
吳光陸
中文摘要
本題爭點在於強制執行法第七五條第三項「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之適用。即為避免同屬一人所有之房屋與土地因拍賣分屬不同人所有,故有上開規定,以便所有權歸屬同一人。此在以對人之執行名義執行,固無問題,但在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可否適用上開規定,一併執行房屋?即有問題,蓋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對物執行名義,執行範圍受有限制。又在抵押權及於房屋時,抵押權人可否只請求執行房屋,不執行土地,如此是否違上開規定?
起訖頁
16-17
關鍵詞
拍賣
、
抵押物
、
強制執行法
、
抵押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3 (4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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