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法學殿堂(法學體系)中,民法雖然不是全部,僅僅是其中一個,但是,即使不是最重要的,也應該是最為龐雜的體系。蓋民法的規範對象,除私法生活關係主體本身(權利主體與不同型態的團體)外,主要涉及身分關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等),與財產關係。財產關係可以是單純對物及精神產物的支配關係(物權關係與智慧財產權關係等),也可以是人與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債之關係中,又可以是一般人民相互間的債之關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亦可以為企業經營者相互間之契約關係(商事契約關係,如運輸、行紀)等等,其所涵蓋之範疇,極其錯綜複雜與千變萬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