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一九九年代開始,刑訴法進入本法史上前所未有的「頻繁修正」時期,以幾乎每年都修正一次的頻率,大幅翻修這部於一九三五年即施行的法律。除了如一九九七年羈押權修正、二一年搜索權修正、二二年緩起訴制度、交付審判及第一六一、一六三條關於檢察官舉證責任與法院調查義務等修正外,影響最重大的一次修正在於二三年。本次修正之所以影響重大,除了官方宣稱以當事人進行為原則的刑事訴訟架構已明確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亦奠定基礎外,同時有刑事訴訟靈魂之稱的證據法則,亦大幅增訂翻修,對未來的刑事偵查及審判活動將產生重大的質變及深遠的影響。在相關學說百花齊放,令人目不暇給之餘,司法實務也不落人後的急起直追,一方面要對許多舊法時期的老判例重新檢討,一方面又要對新法的規定加以解釋、適用,如何除舊佈新,在在令人關注。法律的學習與研究絕不能脫離司法實務,為此,本系列文章將挑選數十則近年來重要的實務見解,就其論點或不同之處加以歸納分析,最後並提出評釋,以期讓讀者可以瞭解這幾年刑事訴訟司法實務的脈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