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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針對經濟部之公告提出訴願,取決於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經濟部之公告須為行政處分時,甲才得依法提出訴願。行政處分則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九二Ⅰ)。此外,若此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行政程序法九二Ⅱ)。經濟部之公告行為為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時,甲得提出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