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各個訴訟要件之立法目的與涉及利益均不相同,一概地認為全部之訴訟要件均應由法院職權調查之見解,已遭晚近學說批判,認為應依各個不同訴訟要件之性質與目的,分成二個不同層次加以處理。一、就「主動聞問、顧慮之主體,究應為法院或當事人」之第一個層次問題,區分為「職權調查事項」或「責問事項」;二、就「判斷資料收集、提出之主體究應為法院或當事人」之第二個層次問題,進行應適用「職權探知主義」或「辯論主義」之區分。晚近學說強調,在性質上屬於職權調查事項者,並非恆採用職權探知主義,而係有可能採用辯論主義,並進而批評向來學說不明確區分「職權調查事項」與「職權探知主義」間不同之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