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行刑法第五五條後段牽連犯與第五六條連續犯在我國行之已過半世紀,但近幾十年來學界與實務界對二者的存廢問題,則有熱烈的探討1。今新法廢除牽連犯與連續犯後,其所帶來的震撼效果於實務界可能甚於學界。惟廢除後之當前要務已不在檢討修正之政策,而是廢除後,以前屬於牽連犯或連續犯的情形,今後在競合論上將如何認定與歸屬的問題,而這也是本文探討的重點。為了便於比較修法前後的適用情形,本文擬先概略敘述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前的要件,然後將闡述廢除後關於罪數認定之基準,最後,以此基準分析廢除前成立牽連犯與連續犯之實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