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行政救濟制度存在的目的及其功能,向來有「法規維持說」與「權利保護說」兩種學說。前者認為行政救濟制度的功能在於維持「行政的合法性」,當事人之提起行政爭訟只是藉由其之提起去發現行政的違失,目的並不在保護當事人個人的權利。從而,個人權利未受侵害的人民亦可提起行政爭訟。而後者認為行政救濟制度的功能在於「保護個人的權利」,只有個人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民,且可藉由行政爭訟程序保護其權利時,才有提起行政爭訟的必要。我國行政救濟制度除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之公益訴訟是採「法規維持說」者外,其他皆採「權利保護說」。所以在我國行政救濟程序可謂是行政事件之「權利保護」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