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教唆犯者,在概念上,乃指挑起或確認他人之犯罪意思,進而使被教唆人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實現之人。由於其成立之主要形式,是在挑起或確認他人之犯罪意思,故性質上屬於犯意製造者的角色,又稱為「造意犯」。惟其製造他人為犯罪意思者,或是在他人未有犯罪意思形成之時,而挑起他人為犯罪意思之決意;或者是當他人雖有犯罪意思,但仍屬游移不定之時,予以確認犯罪意思,並進而實現其犯罪行為者,倘若他人犯罪意思已決(omnimodo facturus),則無由再被挑起或確認,自然無由再有教唆的問題存在。易言之,教唆犯所以能存在者,乃在於對於尚未形成犯罪意思或雖有犯罪意思但尚未確定者,所為之挑起或確認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