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臺灣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有過失之醫療行為所導致的傷害或死亡是屬於業務上之過失,故歸為犯罪行為。雖然醫師在醫療糾紛之刑事訴訟中最終被判定有罪者並非多數,唯在面對漫長的訴訟時間和結果不確定之下,身心俱疲;且醫界認為醫療之目的為救人,而風險無法預知,不能在有疏失之情形下即貿然課以刑責,故極力提倡醫療責任除罪化。但是在現有之法律制度之下,欲片面將醫療責任除罪化,除非有強而有力之論點為基礎,並且受社會認同,否則對其他亦以業務引起傷害之加害當事人也不盡公平,亦有違社會正義。有鑑於除罪化之工程浩大且引領遙遙無期,故退而求其次,希望將醫療傷害之罪型化局限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上,來達到醫療刑事過失責任低刑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