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則可以追溯到《紐倫堡法典》,該法典的起草旨在 防止以科學的名義進行不道德的醫學實驗。其依據的原則是,具有精神能 力的個人擁有決定對其身體進行何種操作的合法權利。因此,未經病人同 意實施醫療程序構成對病人合法權利的侵犯,主刀醫師可能應負醫療事故 責任。因此,披露足夠的資訊以供患者「知情」決定已被確立為具有法律 約束力的義務。這項原則在學術和司法實務中得到了進一步闡述,例如 Schloendorff 訴紐約醫院協會案(1914 年)、DiFilippo 訴 Preston 案(1961 年)、Canterbury 訴 Spence 案(1972 年)、Barcai 訴 Between 案(2002 年)等。在越南,知情同意原則首次被記錄在 2023 年《醫療檢查和治療 法》中作為醫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