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入容積權能之法律性質,於其依法核准並移入特定土地後,究係仍保有其「獨立處分之權利屬性」,抑或已轉化為「土地所有權之權能」,此定性之爭不僅涉及私法上之權利歸屬,更攸關後續交易所得之稅捐課稅適用。實務上,當土地連同增額容積一併出售時,對於該「移入容積」部分是否應認屬土地交易所得,見解未臻一致。國稅局往往採取較嚴格之稅務認定,將容積移轉視為「額外權利之出售」,而非土地本身之處置。舉例而言,基地法定容積率為200%,則100坪基地依法得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為200坪;倘再透過容積移轉機制額外取得100坪建築額度,則該增額容積所蘊含之經濟利益,於嗣後土地連同該容積一併讓與時,究屬出售土地交易免稅,抑或權利讓與課稅,實務上仍具高度爭議。本文擬從移入容積之法律本質出發,結合土地從屬性法理及相關財稅函釋,探討增額容積同土地移轉時之交易定性及營業稅課稅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