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內線交易責任是行為人「獲悉」或「實際知悉」影響股價的內線消息,及有買賣證券交易之行為即可以構成,當中是存有爭議的。易言之,採持有說的見解認為,行為人的交易行為與其知悉重大未公開消息之間不需要存在因果關係,只需要前述兩個要件滿足即可,也無須探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利用」該重大未公開消息。若採反對意見者,即為採取內線交易責任構成中利用說的見解。該說的見解認為,內線交易的構成必須其交易行為與利用所知悉的重大未公開消息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不能證明行為人有「利用」該重大未公開消息的主觀意圖,則不能以內線交易罪相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