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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金融業和投顧業的交際費認定與納保法之適用探討【本月企劃】
並列篇名
The Recognition of Entertainment Expenses in the Financial and Investment Consulting Industries: Implications of The Taxpayer Rights Protection Act
作者 李依珊 (Yi-Shan Li)
中文摘要
交際費向來為營利事業常見之支出項目,為避免公關及應酬性質支出浮濫,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明定限額規範,超出部分不得列為費用。然而,實務上「為招攬或維持業務所生之必要支出」與「具有宣傳、形象推廣性質之費用」常相互交錯,致使交際費與推廣費之界線常不易分辨,徵納雙方對費用性質認定時有歧異,衍生爭訟。尤其在金融業與投資顧問業(下稱投顧業),因業務特性往來高度仰賴客戶關係之維繫與專業信賴之建 立,支出型態較一般產業更為多元,例如銀行理財專員招待客戶餐敘、保險業務員為促銷商品贈送客戶小禮物、證券或投顧業者舉辦說明會並附贈紀念品等,遂使交際費與推廣費之區分更為複雜。又因費用性質判斷涉及行政裁量範圍、舉證責任分配與課稅事實之明確性,直接影響納稅義務人程序權益。是本文擬從金融業與投顧業之產業特性及實務作業,分析交際費認定之相關爭議,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之規範意旨,探討稅捐稽徵機關在行使裁量與事實認定時,應注意之法律界限及程序。
起訖頁 031-035
關鍵詞 金融業、投顧業、交際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601 (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從量能課稅原則論交際費界定與限額制度違憲審查【本月企劃】
該期刊-下一篇 穩定幣初探──從金融市場角度出發【執業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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