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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業稅溢繳退還在申報與申請程序上的差異與實務疑義【法規解讀】
並列篇名
Differences and Practical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Declaration and Application Procedures for Refunds of Overpaid Business Tax
作者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編輯部 (Editor)
中文摘要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Ⅰ.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Ⅱ.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第1項規定,從文義可知係由稅局就營業人之申報內容,查明後退還。第2項但書則僅規定由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後退還,並未規定是否由營業人申請或申報;但實務上是由營業人申請,再由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後退還。換言之,都是溢付稅額的退還,第1項規定是以「申報書」的形式向稅局主張之;第2項但書規定則是以「申請書」的形式為之。本文將介紹實務上經財政部依據第2項但書規定核准之解釋函令。
起訖頁 065-073
關鍵詞 授權明確性、欠稅抵繳、核實退還、請求權基礎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601 (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性別平等工作法函令釋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範圍【函令解析】
該期刊-下一篇 重要租稅法令(四則)(營業稅法令、所得稅法令)【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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