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甲(申請退還其父乙2006年及2007年之贈與稅及罰鍰)之父乙(2021年2月20日死亡)於2006年間自銀行帳戶轉帳存入甲之子及妹銀行帳戶各新臺幣110萬元、100萬元,以及提領現金交付其姪3人及其姊各500萬元,共計2,210萬元;2007年間自其銀行帳戶轉帳存入甲之子銀行帳戶110萬元,及提領現金交付其姊6,497,000元,涉及贈與,卻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乃核定乙2006年贈與總額2,210萬元,贈與淨額2,099萬元,應納稅額4,949,000元,並處罰鍰4,949,000元,限繳日期2010年9月25日,於2010年9月20日繳納完竣;另核定乙96年度贈與總額7,597,000元,贈與淨額6,487,000元,應納稅額746,470元,並處罰鍰746,470元,限繳日期2010年9月25日,經展延繳納期間自2010年8月26日至同年10月25日,於2010年10月18日繳納完竣。乙就上揭2件贈與稅案件均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