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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申報退回營業稅規定之解析【法規解讀】
並列篇名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on Reporting and Refunding Business Tax
作者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編輯部 (Editor)
中文摘要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Ⅰ.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Ⅱ.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既是溢付稅額,表示「應付」稅額小於「已付」稅額,營業人有「多」付不需付的稅額,對國家應該有債權存在,何以只有符合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有第2項但書規定之特殊情形者才能退還?而不能隨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請求返還?本文將探討溢付稅額之性質,解析第1項例外規定准予退還溢付稅額之原因。
起訖頁 061-070
關鍵詞 溢付稅額、最終消費者、清算完結、消滅時效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510 (7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稅捐稽徵法函令釋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而暫緩移送執行之稅捐徵收期間計算釋疑【函令解析】
該期刊-下一篇 重要租稅法令(二則)(貨物稅法令|營業稅法令)【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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