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近年頗受矚目的傳承工具,預先成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之信託契約,可善用他益信託中延後移轉財產時間點的優點。但他益信託契約若有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受益人異動權約款,依財政部94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00號函(下稱「財政部94年函」,該函內容詳下述)及行政法院近年數則判決,原本可免計入委託人遺產的他益信託受益權,竟可能被認定為自益信託而課遺產稅,為此本文整理他益信託課稅及保留受益人異動權的實務見解,提醒成立他益信託應注意契約條款及依法納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