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民事法院否認稅捐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得以債權人身分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代位權,其論點或基於公法債權係並非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究本質與民法所規範之私法債權有其迥然不同之處,自不得援用民法專為保全私法債權而設定之規定;或基於法治國原則或民主原則下,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之事項,均應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稅捐債權在無明文規定下,無論係「法律上漏洞」或「立法政策抉擇」,皆非「法官造法(司法造法或從事法之續造)」所允許之範圍,自不得逕行「類推適用」民法代位權之餘地而。